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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未成年人入伙两个月作案15起 江苏一专业“碰瓷”团伙咸宁落网

    本网讯 ( 通讯员 吴程)为讹诈他人钱财,江苏省盐城一男子通过拐骗未成年人入伙,故意伤害团伙成员身体,教唆团伙成员碰撞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等手段作案数起。近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碰瓷”案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拐骗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这名江苏盐城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今年32岁的江苏省盐城男子王某(绰号“三哥”), 2010年7月曾经因为参与“碰瓷”作案,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出狱后,王某不知悔改,在2014年6月至8月期间,组织碰瓷团伙在江西、湖北等地敲诈勒索作案共15起,涉案金额39000元。
 
    为了壮大“队伍”,王某广泛搜罗社会无业人员入伙。2014年6月的一天,王某在浙江省宁波市一网吧内遇到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任某,便以带其赚钱为由拐骗任某参与到自己的碰瓷团伙中来。为达到讹诈效果,王某用砖块、泥工刀、毛巾等工具将包括任某在内的5名团伙成员的小指敲断,随后王某驾驶轿车故意将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逼向道路右侧,团伙成员何某则骑电动车或者自行车假装与三轮车相撞,其他团伙成员李某等人再以同伴手指受伤为由对被害人实施敲诈,索要现金。
 
    短短两个月时间,王某组织的碰瓷团伙在江西省赣州市、抚州市及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丹江口市、随州市、荆门市及我市咸安区、 通山县、嘉鱼县等地以同样的手段敲诈勒索作案15起。
 
    2014年8月,王某及其团伙成员李某、吴某、陆某、杨某、罗某、何某、罗某在嘉鱼作案时被该县警方抓获。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了“碰瓷”故意敲断团伙成员的手指,致人轻伤,并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情节恶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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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瓷,原属北京方言,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意指个别不法之徒在摊位上摆卖古董时,常常别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他们便可以借机讹诈。现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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