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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网讯(通讯员 廖春旭 赵哲曙)日前,经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市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公益诉讼案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50万元;被告人杨某的女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据了解,通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杨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假药包装印刷精致,从国家局数据库中查验,厂名厂址正确,批准文号和内容等吻合,但执法人员抓住生产日期、批号等异常整齐,与正常加印不同的细微差别,立即与北京同仁堂药业联系,证实该厂同名药品是铝塑包装而非瓶装,初步定性为假药。

  在发现杨某等人冒用北京同仁堂制药厂的药品批准文号制售“止渴养阴胶囊”等假药线索后,该局抽调业务骨干迅速成立专案组,分析案件进展,研究措施,不到2天时间取得了北京同仁堂药业的鉴定证明,很快做好前期的书面取证和法定鉴定工作,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另外,该局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各自职能优势,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体系,查处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中,县食药监局负责线索梳理、犯罪现场清理、药品检验检测、甄别和鉴定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线索经营、涉案人员抓捕、案情深究突破等等工作。最后,省、市、县三级的食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组成25人专案组,经过三天艰苦奋战,取得了破案的全面胜利。

  据悉,被告二人还需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尚处于流通中的假药并予以销毁,并通过全国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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