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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人连带担责

  本网讯 通讯员郑芬、阮兰琦报道: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批担保合同纠纷案。其中大部分担保人对担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楚,导致自己成了债主的替罪羊。

  罗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夏某借款20万元,夏某要求罗某提供担保人即可提供资金,后罗某找到徐某做担保人。并向其表示徐某只需提供担保,钱是不用他还的,于是徐某承诺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上自己名字,罗某得到借款后下落不明。为此夏某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清偿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合同并未约定保证范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责任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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