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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12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的通知》(咸政办函〔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敢于担当、执法有力”为核心的科学监管理念,以“执法为民、保障安全”为目标,进一步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构建监管网络,完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强化工作领导,凝聚社会力量,着力夯实基层监管基础;以解决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健全工作制度、明晰工作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我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全市62个乡镇全部建成职责统一、设施到位、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监管有力、公众满意的规范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2015年底,全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率达60%以上;2016年底全面完成。

  三、内容和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政府责任,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列入工作议题,纳入民生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厘清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进一步推进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打通监管服务最后“一公里”,做到不留死角和盲区。要建立部门间高效通畅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相关工作的无缝衔接,推动各方齐抓共管,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二)完善基础设施。

  1、落实办公场所。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的通知》(咸政办函〔2014〕19号)要求,落实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固定的办公、业务和辅助用房,并落实产权问题。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业务和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要求落实到位。

  2、配齐监管装备。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大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管执法装备经费支持力度。通过地方财政支持为主、部门自筹为辅相结合,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配齐执法服装、交通工具、检验检测仪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办公桌椅等监管执法设施设备,并开通全国统一设制的12331投诉举报热线。

  3、统一宣传标识。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要求,在办公场所及业务用房悬挂统一规范的标识。同时在对外公开载体(执法车辆、公示牌、公示栏、宣传栏等)上也要使用统一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

  (三)加强队伍建设。

  1、配齐监管队伍。各地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125号)要求,配齐乡镇监管所人员。办事处、街道社区、农村行政村配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和信息员,并参照社区网格管理员标准落实相应报酬,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2、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四品一械”(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和监管技能学习培训,每人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3、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及其相关规定,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风险防控。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庸懒行为,严防失职渎职现象,以清廉有为、勤勉敬业的好作风树立监管为民的好形象。

  (四)规范内部管理。

  1、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建立健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人员培训以及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和监管工作流程,加强监管执法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管效能评价机制,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2、规范监管工作档案。建立健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食品药品安全档案工作制度,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同步推进,纳入食品药品安全检查、验收范围。掌握监管对象,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卡的要求,建立并实时更新监管对象档案。档案管理工作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档案局印发的《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五)强化日常监管。

  建立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等制度规范,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定区域等“四定”监管责任制。督促“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户)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监管工作规范,全面推进监管全覆盖、格式化、规范化、痕迹化。

  (六)规范执法行为。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审批、处罚、收费等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廉洁执法准则、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等公开,接受监管对象和群众监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协同联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确保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鄂政办电〔2014〕125号要求,将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人员、公用经费、监督抽验等必需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原则上参照行政执法机构的标准落实。

  (三)加强督办考核。市政府将对各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将按一定比例实行“以奖代补”,对执行不力、工作推进滞后的,将予以通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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